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新要求,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 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全面修订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科研成果要求》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

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一作),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至少在所学位委员会认定的本学科中文(CSCD)或英文期刊公开发表(含已录用)学术论文1篇。 

(二)作为主要发明人之一,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申报发明专利正式受理后,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或作为第一顺序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由全体著作权单位出具第一贡献人证明。 

第三条 申请学术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

研究生在申请学术博士学位前,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一作),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至少在所学位委员会认定的本学科高质量期刊(含中英文)发表(含已录用)学术论文2篇。 

(二)作为第一顺序发明人,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申报发明专利获得专利证书。 

(三)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获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第四条 科研成果署名要求

学位申请人的所有成果必须署名“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且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的作者单位,除了署名本培养单位,还应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单位名称为全称,不可缩写。标准如下: 

(一)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oess Science, Institute of Earth Environment,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Xi’an 710061, China 

(二)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49, China 

(三)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黄土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西安 710061 

(四)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100049 

第五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的通知》(中科地环所发〔20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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