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填报的说明
1、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请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严格遵照该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需报送结题报告。未结题的多年期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需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如不按时提交,将影响下年度经费的拨付。
2、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进展和结题报告采用的是下载填写的方式。相关表格请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http://www.nsfc.gov.cn/nsfc/cen/00/download.htm)。将填好的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一份)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资助通知书中所注明项目主管部门。
3、由于多数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属非征集受理,全年内可随时提交,执行期限长短不一,而信息系统尚不具备自动催交各类材料的功能。因此,请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务必注意项目的执行起止日期,避免错过提交进展和结题报告时间。
特此说明。
国际合作局
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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