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税务部门申报2009年个人收入的再次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个人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人员,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达到标准的人员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

我所如有需要财务室代为申报2009年工资薪金收入的老师,请于2010年3月25日前,到财务室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财务室将代您申报。

特此通知。

 

                  地球环境所财务室

                 2010年3月18日

相关链接:

关于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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