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收入12万元以上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个人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人员,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有达到标准的人员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
我所如有自行申报需要2009年工资薪金收入及申报资料的老师,请到财务室咨询领取;如有需要财务室代理申报的人员,请于2010年3月15日前,到财务室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财务室将代您申报,逾期不再办理代理申报事宜。
地球环境所财务室
20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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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