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标准按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设立。硕博连读生,按学籍注册类别对待。 

  三、在规定基本学制内(硕士生/博士生3年,硕博生/直博生5年),按统一规定全额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可享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均不参加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四、设置标准与申请条件 

  1.一年级不分等级,统一享受平均标准(即博士生13000/年,硕士生8000/年); 

  2.二、三年级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标准如下: 

  博士生:一等为13000二等为12000元;硕士生:一等为8000二等为7000 

  3.三年级以上研究生不享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能享受硕士二等、博士二等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开题报告者;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不及格补考通过或待补考者;  

  考试作弊者;  

  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者; 

  造成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者; 

  5.未全额缴纳学费者,不得享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6.无第4条、第5条行为的研究生,均可享受博士生一等、硕士生一等国科大学业奖学金。 

  五、评审组织及审核 

  1.评审组织:成立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并协调和监督我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学位委员会代表、导师代表和研究生办负责人组成。 

  2.经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我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名单,并在所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发放。 

  3.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4.对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研究所于每年9-10月份组织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评选结果报国科大;国科大将在11月底前将本年度国科大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至研究生的联名卡中。 

  6.我所按标准、人数实际发放的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不得超过国科大核定给我所的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 

  六、本细则自20159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