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2013年3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和校部各学院、系(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明。学生入学并取得学籍后由国科大或授权相关研究所发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证”(以下简称“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珍藏、爱护、注意保管,不得损坏涂改。不得转借他人,更不准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学生证的发放:
一、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学习的新入学学生的学生证,在办理报到手续时由报到工作人员与报到材料一起直接发给新生。新生在学生证上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后,由班级统一收齐后交学生处加盖钢印和第一学期的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
二、由研究所自行组织学习的新入学学生的学生证,由国科大学生处根据各研究所录取新生的人数(不含到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学习的学生数)派发空白学生证。各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向新生发放学生证。新生在学生证上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粘贴本人照片后,统一交学生管理部门加盖钢印和第一学期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
第六条 学生证的生效与注册:
一、新入学学生的学生证经加盖钢印、第一学期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后,即为生效。在学期间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经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方可继续生效。
二、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学习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院系在学生证的该学期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填写注册日期。
三、在研究所学习的学生(包括在国科大集中教学校区学习外语的博士生,下同)在新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学生证到学籍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管理部门在学生证的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填写注册日期。
四、学生未按时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证的补发:
一、学生如将学生证遗失,由本人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补办学生证登记表》(以下简称“《补办登记表》”),到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办理挂失和补发事宜。对于遗失学生证,学生处或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公布挂失,为期一个月。挂失期间,《补办登记表》作为临时学生证明使用。挂失期满一个月后,学生本人持《补办登记表》办理补领手续,并交回《补办登记表》。
二、如果出现挂失时间不足一个月,而学生因完成集中教学回研究所继续学习的,由国科大学生处将有关情况通知该生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待挂失期满一个月后,由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三、学生在办理补领手续后又找到丢失学生证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国科大学生处或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八条 学生证的换发:
一、学生如将学生证损坏,由学生本人填写《补办登记表》,到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换发学生证。损坏的学生证需交回,并由办理换发的单位销毁。
二、学生变更研究所的,在转入研究所换发学生证,原学生证需交回原所在研究所。
第九条 学生按铁路部门规定享受火车乘车优惠的:
一、学生证上注明可以享受火车乘车优惠及乘车区间信息,新生学生证注册时粘贴存储有学生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二、学生乘坐火车优惠每年享受四次。第一次启用的优惠卡出厂时已输入可乘车次数4次。在学期间由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在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
三、学生证中所附“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由学生本人填写本省区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如因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家庭户籍证明,到国科大学生处或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同时更改火车票优惠卡信息。
完成集中教学学习的学生回研究所后,乘车区间如有变化的,由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证中登记的乘车区间进行变更。
四、修改乘车区间的,学生处或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在修改处盖章方为有效。
五、学生补领或换发学生证时同时补发火车票优惠卡。办理部门应扣减该学生已享受的购票次数。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限补领或换发一次学生证。因学生个人原因补领或换发学生证,学生应缴纳相应工本费。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将学生证送人或转借他人使用,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违者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由于遗失学生证引起的后果由遗失人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证如在校外场所抵押,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或国科大学生处,方可离校。如确属遗失,经审查属实后按第七条规定进行挂失,学生证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凡拾到他人学生证时,应立即送交国科大学生处或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谨防他人冒用;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国科大学生处或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中国科学院大学补办学生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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