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际会议包括以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承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会议的资助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我院主办或承办的高水平国际会议,提升我院科研机构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国际会议分类
第三条 第一类国际会议是指我院科学家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在150人以上。
第四条 第二类国际会议是指由我院科学家牵头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参会外宾人数为50-150人。
第五条 第三类国际会议是指申请单位与国外相应科研机构、大学或其他高水平机构联合举办的涉及前沿科学领域的双边学术研讨会或外宾人数为50人以下的多边学术研讨会。
第三章 资助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国际会议须提前按程序报批,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国际会议批件[举办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须报国务院批准,举办其他国际会议须报我院批准,详情及相关报批程序请参见《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科发际字[2006]191号)]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正式报告一份、《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国际会议批件复印件一份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八条 每年111日为第二年上半年会议申请受理截止日,即只受理第二年11日至630召开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每年51日为当年下半年会议申请受理截止日,即只受理当年71日至1231召开的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以会议开幕日期为准)。
第九条 经初审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将先送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打分,国际合作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由国际合作局正式行文通知相关申请单位,并在国际合作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每年1231日前,审定并公布下一年上半年会议资助结果;每年630日前,审定并公布当年下半年会议资助结果。获得会议资助的申请单位将在资助结果公布1个月内收到由国际合作局签发的正式资助通知。
第十一条 会议资助强度原则上一类会议为10 - 30万元,二类会议为5 - 10万元,三类会议为2 - 5万元。
 
第五章 申请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凡会议申请涉及使用“中国科学院主办”字样或请院领导担任会议主席、名誉主席的须事先通过国际合作局上报有关领导批准,且要在申请材料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并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会议经费。
第十四条 凡通过本办法获得经费支持的会议,须在会议相关文件、出版物和宣传报道中注明中国科学院资助字样。
第十五条 资助申请单位在会议申办、筹办和举办期间需同国际合作局及时汇报进展情况,认真做好重大和敏感问题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获资助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国际合作局提交符合要求的会议总结报告(具体要求参见附件2)。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失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
附件2:中国科学院国际会议总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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