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科学普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科学普及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为促进科学普及(科普)工作有序开展,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家)精神,更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建设科普基地,规范高效组织各类科普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将科普工作作为长期重要工作内容,不断推动科普组织、制度、平台和队伍建设。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科技外事处是研究所科普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普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科普基地建设,组织协调和具体管理研究所开展的各项科普工作。
第四条 研究所成立科普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所领导、科技外事处和各研究室专人组成;工作小组由科技外事处、研究室、研究生会和研究所群团组织指定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职工和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各项科普活动,主动向社会公众介绍科研工作相关进展、传播科学知识。研究所鼓励成立相关科普协会和科普小组,支持和吸收热爱科普教育的职工、研究生及科研助理组建科普宣传、讲解队伍,参与各类科普及培训活动。
第六条 研究所安全保密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所科普基地和各项活动的安全保密管理及科普活动时突发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对外科普活动实行首问责任制,策划科普活动负责人是科普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研究所资产管理公司暂行负责相关商业科普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第三章 开放要求
第九条 研究所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科普活动,积极引导、组织社会公众及各类学生参与。
第十条 研究所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会议室、科普展馆,开放实验室、样本库以及野外台站作为科普基地相关活动场地。
第十一条 开放形式分为定时开放与预约开放。
(一)定时开放:每年固定日期或在重要活动期间面向公众开放,并在研究所官网或公众号提前向社会公布活动内容、日期和参与方式。
(一)预约开放:在非定时开放时期,通过提前联络科普基地工作人员预约时间开放。未经预约申请和审核批准不得接纳人员进入科普基地参观或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各类科普活动需制定工作指引及相关应急预案,组织者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秩序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规范
第十三条 研究所设立科普专项基金用于用于保障科普工作正常开展,科普基金来源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和部委相关项目、社会捐赠以及其它科普类支持专项。经费使用按照《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管科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建设科普基地,以满足社会对各种科普学习的需要。通过可操作性强的访谈授课、参观考察、操作实习和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科普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加大科普基地宣传力度,完善科普活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提升综合性能,不断运用现代传播媒介和手段,更新科普宣传内容,拓展科普教育的广度与深度。?
第十六条 研究所鼓励职工和研究生等人员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科普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科普宣传(短)视频、音频、科普文章、科普短剧、宣传画(册)等,研究所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并对优秀创作人员给予荣誉和现金奖励。
第十七条 研究所鼓励职工和研究生等参加中科院等及各级组织开展的科普竞赛类活动,并对参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对参赛获奖情况给予荣誉和现金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相关科普宣传、科普活动档案、活动总结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建立配套的科普场馆,并在科普活动需要情况下对科普场馆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科技外事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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