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所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适度提高研究生的奖助待遇,激励研究生勤奋钻研、刻苦学习,积极参与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活动,强化研究生的职责义务意识,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及《中科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调整方案》,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所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及地球环境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应是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并按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分别设立。硕博连读研究生,按学籍注册类别对待。     

 第三章 奖助学金体系及经费筹集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共计六个类别。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统一标准实行。现行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人15000/年,硕士生每人6000/年,覆盖100%非定向研究生。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精神,“国家助学金”由研究所依据学籍管理负责实时核定,由国科大复核并逐月发放。对超过基本学制延期毕业的学生,国科大将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额度及要求实施。现行标准为:博士生3万元/生、硕士生2万元/生,每年评选一次并覆盖约2-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研究所组织初审,并报国科大核准后由国科大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六条 “中科院奖学金”,是指中国科学院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中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中科院院长奖、唐立新奖学金等)。按照院设立及冠名联合设立的相关意愿和要求,由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及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按年度通知研究所进行申报,并组织评选发放。 

  第七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面向按统一规定全额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分等级设立:博士生一等13000/年、二等12000/年;硕士生一等8000/年、二等7000/年。 

  研究生办公室于每年9-10月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评选结果报国科大;国科大将在11月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八条 “研究所奖学金”,是指由研究所自行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 

  1.研究所奖学金由研究所筹措,作为本所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保障,由研究生办公室根据研究生不同年级核定按月发放。 

  2.研究所奖学金为在读1-3年级非定向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发放:博士生1-3年级,700/月;硕士生1年级,1000/月,硕士生2-3年级,700/月。 

  3.研究所奖学金为在读1-5年级非定向直博生发放:直博生1年级,1000/月;直博生2-5年级,700/月。 

  4.超过基本学制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发放研究所奖学金。  

  第九条 “三助津贴”,是指由研究所职能部门、实验室、导师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及相应津贴。 

  1.助教、助管奖酬金 

  我所未单独制定助教、助管岗位发放标准,如需要聘请研究生协助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可通过招聘程序上岗,根据聘请从事的具体工作协商按劳取酬;也可根据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设岗部门负责筹措经费、设立岗位、确定职责、履行考核、安排发放。 

  2.助研奖酬金 

  对于参与科研工作的“助研”岗位,由导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从研究课题经费中列支,由研究生办公室核定按月发放。 

  发放对象:在学各年级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生和直博生在集中教学学习阶段不发放)。标准:博士生1-3年级1550/月;硕士生2-3年级800/月;直博生2-5年级1550/月。 

  助研奖酬金的申报时间与程序: 

  每年的8月下旬,由研究生向导师提出申请,导师根据研究任务与研究生签订《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助研岗位任务书》(附表一),明确工作内容与职责和考核指标,经审批后,从导师课题经费发放。博士生签订3年,硕士生签订2年,直博生签订4年。 

  对超过基本学制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每年6月底须签订《延期毕业生奖助学金申请表》(附表二),未签订的将停止发放研究生奖助学金。 

  助研奖酬金由导师视具体情况负责发放,对于能够正常履行学习工作职责的研究生,助研奖酬金发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已设立的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结构及发放标准请参看附表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办理报到手续时,应及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并享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在规定期限缴纳学费的,可以先办理报到手续,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减免学费的申请,由学校审核确定学费是否减免。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而不再具备享受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须停止发放奖助学金;因退学等原因停止学业,须退还在学期间所获全部国家助学金和研究所奖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全部研究生奖助学金,不享受医疗等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含国家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暂停研究所奖学金、助研奖酬金的发放,直至回国。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博生自转博资格认定起开始享受博士生待遇。 

  第十六条 超过基本学制延期毕业的学生,各项经费均由导师支付。 

  第十七条 夏季毕业研究生奖助学金发至630日,冬季毕业研究生奖助学金发至1231日。 

  第十八条 对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凡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约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助理岗位任务书 

  附表二: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延期毕业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三:研究生奖助学金结构及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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