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一、导师的岗位职责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2.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参与制定本学科和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和实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鼓励编撰研究生教材。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阅卷和面试工作。 

  4.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应向研究生办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6.参加国科大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对国科大和研究所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导师指导在学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20名,其中博士生总数不得超过12名。     

  二、岗位条件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要,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科研人员,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条件 

  1.具有严谨治学态度,良好思想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的科研系列人员。 

  2. 具有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应具有博士学位。曾协助他人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3. 在其申报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工作中,近5年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6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中科院一区期刊的论文1篇可按2篇计算);或以第一作者在Nature及子刊、SciencePNAS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4. 至少主持过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现有科研经费能够充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申请人课题经费应在过去三年达到不少于75万元到帐经费(所内经费不计入)。 

  5. 工程技术系列人员一般不能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但可以进入导师小组,协助第一导师共同指导硕士研究生。 

  6.对新近引进的杰出人才,如院士、国家人才计划、院人才计划入选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等,不受以上2-4条限制。 

  7. 连续三年未招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将自动失去导师资格,如需招生应重新遴选上岗。 

  (二)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条件 

  1.具有严谨治学态度,良好思想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的科研系列人员。 

  2. 具有研究员职称,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具有科学创新的思想和能力,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研究生指导小组,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及以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 

  3. 在其申报研究方向相关的研究工作中,近5年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刊物(中科院二区及以上)上发表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中科院一区期刊的论文1篇可按2篇计算);或以第一作者在Nature及子刊、SciencePNAS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4. 至少主持过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1项,现有科研经费能够充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申请人课题经费应在过去三年达到不少于150万元到帐经费(所内经费不计入)。 

  5. 工程技术系列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但可以进入导师小组,协助第一导师共同指导博士研究生。 

  6. 对新近引进的杰出人才,如院士、国家人才计划、院人才计划入选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等,需有协助他人完整培养过一届及以上硕士研究生的经历,培养质量较好。 

  7. 首次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0岁,国家人才计划年龄不受此限制。 

  8. 连续三年未招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将自动失去导师资格,如需招生应重新遴选上岗。     

  三、岗位聘任 

  (一)研究生导师选聘程序 

  1.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国科大教育业务管理平台(http://sep.ucas.ac.cn/ ),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向研究生办公室提交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获奖情况和代表性的论文抽印本等相关附件材料。经研究生办初审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2.所学位委员会根据研究所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等,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获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者视为通过认定导师资格;已通过上岗资格认定的导师名单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公示,报国科大备案后,方可招生。 

  3. 导师一般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新上岗的导师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审核聘任。 

  四、岗位评议 

  研究所将定期对导师的岗位进行评议,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1.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2.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3.无明确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题的; 

  4.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遇到困难的; 

  5.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6.在教学或指导学生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的; 

  7. 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本单位规定上限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学位委员会。原《中国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科地环所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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