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_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所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适度提高研究生的奖助待遇,激励研究生勤奋钻研,刻苦学习,能够积极参与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活动,强化研究生的职责义务意识,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对我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进行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所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科院研究生院以及地球环境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章奖助学金体系及经费筹集 

    

  第三条 我所在学研究生(非定向)可申请并享受的奖助学金项目为:普通奖助金、等级奖学金、助研奖酬金。 

    

  第四条 普通奖助金由中国科学院拨付,综合办公室核定,按月发放,作为中国科学院提供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基础保障。 

    

  1.在读1-3年级非定向研究生普通奖助金由中国科学院筹措,院计划局拨付,执行研究生院统一发放标准; 

    

  2.三年级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阶段三年级以上研究生,普通奖助金(博士1000/月、硕士400/月)院计划局将不再拨付,由导师视具体情况支付。 

    

  第五条 1-3年级非定向研究生等级奖学金由研究所筹措,作为本所提供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保障,由综合办公室核定按月发放。根据研究生的品德行为、课程学习、创新贡献制定不同等级,形成针对不同年级和优良评定的等级差异,以发挥等级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三年级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阶段三年级以上研究生,等级奖学金研究所将不再拨付,由导师视具体情况支付。 

    

  第六条 助研奖酬金由导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从研究课题经费中列支,由综合办公室核定按月发放。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现已设立的各类冠名优秀奖学金,按照冠名设立的相关意向和要求,由中科院人教局和研究生院评选发放。“研究生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奖励金,按照所里相关规定,每年年底由科技外事处审核并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奖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普通奖助金和等级奖学金发放对象为拥有我所注册学籍的13年级非定向硕士生及13年级非定向博士生,以及通过与高校联合培养计划招收的非定向研究生(不含在职定向生)。普通奖助金标准为博士生1000/月、硕士生400/月。等级奖学金标准为博士(700-900/月)、硕士(600-800/月)。 

    

  第九条 助研奖酬金的发放对象为拥有我所注册学籍的研究生(含定向生)。助研奖酬金要与导师为研究生设立的科研岗位和任务相挂钩,实施任务的规范管理。研究生申请相应岗位,签署“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三助岗位任务书”(附件2),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考核。对于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应予减发;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应予停发。各年级助研奖酬金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生奖助金发放标准”(附件1)中相对应的发放额度: 

    

  第十条 三年级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阶段三年级以上研究生的普通奖助金、等级奖学金,助研奖酬金均由导师负责提供,需导师出具发放标准并签字报研究生办。 

    

  第十二条研究生助研奖酬金的申报时间与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2月及8 

    

  2)研究生助研奖酬金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截止时间分别为2月底(春季入学)及8月底前(秋季入学); 

    

  3)申报程序:研究生登录所网( )下载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三助岗位任务书》(附件2),向导师提出申请,经导师核定发放标准及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将《三助岗位任务书》报研究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而不再具备享受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须停止发放奖助学金;因退学等原因停止学业,须退还在学期间所获全部普通奖助金和等级奖学金。出国三个月以上停发全部研究生奖助学金,直至回国。 

    

  第十四条 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博生自转博资格认定起开始享受博士生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集中教学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助金、等级奖学金执行统一发放标准,合计总额为1000/月;一年级硕士生不发放助研奖酬金。 

    

  第十六条  三年级(不含三年级)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各项经费均由导师支付。 

    

  第十七条 夏季毕业生奖助金发至6月底,春季毕业研究生奖助金发至12月底。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对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265日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正式执行,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原201091日印发的“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研究生奖助金发放标准 

    

  附件2: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三助岗位任务书 

    

  附件3:中科院地球环境研究所延期毕业生奖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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