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党课讲稿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的廉政党课主要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谈谈个人的几点想法,供大家参考。
一、《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也不断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强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中央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之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2007年初,中央纪委即着手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一要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二要吸收借鉴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三要做到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的衔接。四要充实完善实施与监督制度。经过近两年的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各省(区、市)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8个中直单位的意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新的修订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印发《廉政准则》。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分为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等4个部分,共18条。
总则部分,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正面提出了必须坚持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等原则性要求,同时也明确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的原则。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分别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8个方面提出了52个“不准”。这些要求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一是保留了《廉政准则(试行)》中目前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个“不准”;二是对于规范内容相近或者类似、存在交叉的,进行了归纳、合并,有的还借鉴了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形成了19个“不准”;三是对于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内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个“不准”;四是考虑到有些要求提出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这些方面的不廉洁行为已无产生蔓延的土壤,再写入廉政准则意义不大,作了删除。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重申和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责任,并分别从教育、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附则”部分,明确了《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并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依据《廉政准则》制定具体规定提出了要求。
总的来看,《廉政准则》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三、《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贺国强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贺国强同志的讲话已经充分说明了《廉政准则》的重要作用。《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高。二是适用对象重要。三是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的内容和贯彻实施涉及许多重要的党内法规。为此,《廉政准则》注意与《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保持协调。比如:在处理与《党纪处分条例》的关系上,《廉政准则》定位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而《党纪处分条例》提供了违反廉洁从政要求行为的定性量纪标准。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廉政准则》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2、《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从而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
3、《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贺国强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
4、《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政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同时,《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还有利于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树立我们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形象,促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
四、《廉政准则》的主要特征
首先,《廉政准则》的首要特征是“转正”了。由过去的试行性质转为正式的党规党法,这本身就是一种突破。近代法律思想强调,对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通过制定而运行是优于将法律自身进行完善的首要因素。脍炙人口的“约法三章”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正是因为刘邦通过与老百姓进行简明而必要的三章约法才取得了稳定关中的成效。腐败治理,属于国家社会制度化治理的领域,在制度方面由试行而“转正”,必将大大提高《廉政准则》的规范程度和公信程度。过去的试行准则虽然也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但毕竟是“试行”,而“试行”的东西无论从心理还是实践上看,大概都是能具有回旋余地的。正式的准则则不同,从条文上看,《廉政准则》从总则到分章论述,尤其是将八个方面的准则进一步列为52种具体的“不准”,有主线,成系统,内涵大大丰富,原来的试行准则是无法与其比肩的。这样,在具体的实践中,《廉政准则》必然会时时起到一种提醒的标示性警戒作用,在此基础上成为党以制度治理腐败的有力依据。
其次,《廉政准则》的突出特色在于与时俱进,全面深入。《廉政准则》治理经济腐败的条和条下面的目,大都紧贴当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点面结合,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统一性。比如《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具体的条目中就针对经营企业、持有股份或证券、金融投资、境内外经济事务、兼职中介以及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前后几个方面规定了六个“不准”。这六个不准正是从当前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规定。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的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针对具体的实业和金融两个主要经济领域作出的规定;对境内外经济事务方面作出的不准,则是对空间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间方面进行了规定。这六个规定,有效而全面地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纬度全面进行了规约。必须承认,这种规定,是具有很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的。在实践中,这样的条目也必然会收到以制度治理腐败心理上和实践上的双重实效。
最后,《廉政准则》的深刻内涵在于对“炫耀性”腐败和“身边人”腐败的治理。“炫耀性”腐败是指个别不法领导干部利用公款为个人求排场、摆阔气的腐败行为;“身边人”腐败顾名思义,是指个别不法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非法利益的腐败行为。《廉政准则》除了上述的首要特征和突出特色之外,其深刻内涵就是全面详细地对“炫耀性”腐败和“身边人”腐败进行治理和规约。比如说《廉政准则》第一章第六条就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具体的条目中,从公款报销、楼堂兴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车以及庆典活动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约;在第八条中,《廉政准则》还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这样,就基本上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进行“炫耀性”腐败的主要途径,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败准备了党内治理依据。对于“身边人”腐败,《廉政准则》在第一章第五条中予以明确界定,从提拔干部、公费资助、接受调查、私人谋利和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八个不准的规定。这样,就深入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层次,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实处。
总之,《廉政准则》的出台,标志着依靠党内制度治理腐败进入到新阶段。在充分肯定这种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在实施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廉政准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执行力度和监督设计需要从中观和微观层次落实。《廉政准则》第二章与第三章对这一点进行了宏观的有效规定,而具体分管机构、实行程序、处理方式以及监督设计等方面的明确界定也是必要的,所以后续的具体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相关的中观和微观规定仍需要进一步跟进;第二,《廉政准则》从本质上说属于党规党法范围,如何界定《廉政准则》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和比照,是关系到落实《廉政准则》精神,更加有效地威慑惩治腐败分子的关键点。
由此可见,“大必起于小,多必起于少”,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链条最容易在薄弱环节上断裂。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因此,养成坚守《廉政准则》的习惯,也要从从小事开始,从小节着眼。应该承认,要在领导岗位上始终做到坚持操守、两袖清风并非易事,尤其要做到小节之处不失守更难。这就更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政准则》为准绳,以反面典型为镜子,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紧把“关口”,坚守“底线”,“勿以恶小而为之”。一是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二是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三是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四是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欲望在自己的身上膨胀为贪欲,才能保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化为长久的行动。
需提醒的是,坚守《廉政准则》的习惯关键在养成,需要始终保持从善弃恶的观念,保持对良好品德的不懈追求,亦如一廉政格言所说,“纵贪欲如落水,不用吹灰之力,终成灭顶之灾;保清廉似上山,定需步步用力,方能攀上巅峰。”,千万不能半途而废,前功尽弃。
五、贯彻《廉政准则》要在真信真学真用上下工夫
真信。多年以来,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中央出台了多项法规制度,可谓是苦口婆心,用心良苦。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能够按照中央要求,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但也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漠视法规制度,认为制度不过就是“牛栏关猫”、“高压线不带电”,加之一些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法规制度执行的情况监督乏力,造成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不以为然。党员领导干部要明白执行《廉政准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务必真心实意把《廉政准则》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做到真信。
真学。《廉政准则》提出了“八条禁止”、“52个不准”,这不仅是党中央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的“紧箍咒”,更是“安全网”。党员领导干部须在真学上下工夫,务必学深学懂学透。要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要克服三种不良学习倾向:一是“不学”,把学习《廉政准则》当成额外负担,缺少学习的兴趣和热情,不愿学习。党内那些腐败分子被抓时常说的话就是:平时不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话虽有推托之意,但也不完全是假,腐败分子的确不把学习放在心上。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引以为戒;二是“空学”,学习《廉政准则》不注重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纸上谈兵;三是“假学”,摆样子、走过场,甚至言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特别是要加强自学。党员领导干部要对照自身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来学习,改正不足,净化心灵,真正使《廉政准则》入脑入心,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做到真学。
真用。真信是前提,真学是基础,真用才是目的。学习全是为了应用。贺国强同志指出,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我们毎位领导干部要做到真用。
六、贯彻《廉政准则》要管自己,服人管,管他人
思想决定行动。各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必修课,作为增强党性锻炼的重要任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党员要做群众的表率,干部要做党员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干部的表率。反腐倡廉制度约束的重点是权力运行,而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主要是领导干部。因此,领导干部要做到三个“经得起”(经得起问、经得起查、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严以律己,为人表率。现在社会上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挖空心思与领导干部套近乎,把掌有实权的干部当作“资源”来经营,把表现优秀的年轻干部当作“潜力股”来投资。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始终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时时处处用党纪国法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
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随时有可能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事实上,监督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干部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师生员工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要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除模范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时还要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家庭成员。
七、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取得实效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制定一份好的文件不容易,把文件落到实处更不容易。我们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强化措施要求,确保《廉政准则》得到有效执行。当前,大家要集中一段时间,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廉政准则》的新内容、新要求。要把《廉政准则》的执行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对照检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等方面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监督检查,切实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确保《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同志们,巩固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良好局面,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率先垂范,居安思危,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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